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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发布施行《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》修正案的通知〔2012〕224号
作者:金元
| 来源:金元期货
| 点击数:3346
| 日期:2013-03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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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发布施行《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》修正案的通知
大商所发〔2012〕224号
各会员单位: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○一二年十月三十日
附件:
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
第四十四条 除第三十八条第(三)项外,
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(三)项实施的强行平仓,亏损由相应的会员或客户承担,盈利记入交易所营业外收入。
会员或客户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或者亏损根据《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》平仓盈亏有关规定计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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